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6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歌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目六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610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4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選任甲○○○為清算人,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台北市政府並於95年12月1日府建商字第09586170400號函解散登記 (台北市政府函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然被告公司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 (本院民事庭函見本院卷第38-1頁),亦即尚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仍存續中,故應以甲○○○為法定代理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本與被告自91年起有業務上之往來,原告出售貨物給被告供其進行銷售,被告簽發支票支付貨款。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用以支付95年8、9月之貨款,詎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又原告於95年10月出貨予被告,貨款為新台幣 (下同)82,064 元尚未對帳,因找不到被告,故此部分被告未簽發支票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2,0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55,888元,及自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憑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應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2,0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55,888元及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718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提示日    面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⒈    ⒒  ⒒    95,745元      UI0000000
⒉    ⒒  ⒒    160,143元     UI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