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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899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999號

上訴人
貿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朔太科技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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