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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91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9127號

上訴人
鎰通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7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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