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9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9922號
- 原告
-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45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45
- 被告
- 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一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戊○○提起本件訴訟,惟其所交付大陸地區委託書載明委託期限至九十六年(西元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且委託人名義未記載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戊○○權顯然無權續行訴訟,應駁回原告起訴。(簡易事件,當事人不必聲請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