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繁治
- 訴訟代理人
- 賴澄坤
- 訴訟代理人
- 黃種威
- 相對人
- 合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申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213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一十元。依上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