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合建紙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520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