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璦發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儷場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5樓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三二九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一三三0元。依上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三第四項,本件聲請事件免繳郵費)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