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奧修螺絲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694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028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200元合 計 18,228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字第16948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