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松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萬元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八八八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北簡字第一一六五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非訴訟法第194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11653號)為由,請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888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並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8883號執行命令及起訴狀影本在卷為證。
三、本院調取北院96年北簡字第11653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