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大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同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22309號、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為新台幣2,208元。
四、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