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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永丞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北簡字第5163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業經本院調卷審查屬實,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合 計 5,4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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