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瀚興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兆宗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度北簡字第9572號及89年度簡上字第66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0元本件程序費用 1,054元(送達郵費)合 計 76,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