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培基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易可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3條第2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易可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調字第1035號),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日調解成立,依上述規定,聲請人本應於同年10月3日前,向本院聲請退還其於上開事件所繳之裁判費3分之2,有相關案卷可憑。惟聲請人遲至96年11月26日始具狀聲請退還,亦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按,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