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409號

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409號

聲請人
培基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易可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3條第2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易可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調字第1035號),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日調解成立,依上述規定,聲請人本應於同年10月3日前,向本院聲請退還其於上開事件所繳之裁判費3分之2,有相關案卷可憑。惟聲請人遲至96年11月26日始具狀聲請退還,亦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按,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