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聖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三二七六五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三十元、公示送達費用二百元。合計為二千六百三十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