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代理人
- 董紋青
- 相對人
- 天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95年度北簡字第3315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爰確定相對人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聲請人起訴時預納1,440元裁判費。
第一審公示送達 500元 聲請人預納登報費。
登報費 2,000元合 計 3,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