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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調字第25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調字第2500號

聲請人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馬嘉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強制調解案件,相對人馬嘉家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路291號地下室,及相對人甲○○之住所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76之5號5樓,有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陳報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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