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本祥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