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達冠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