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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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