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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告
全汁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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