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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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