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2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