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501號
- 原告
- 友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與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