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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劉又菁

原告
台灣創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亞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經查,原告迄今尚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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