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何啓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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