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劉亭柏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東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慧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