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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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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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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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