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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小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尚國際有限公司)之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尚國際有限公司)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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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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