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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86號原   告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瑋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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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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