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1號
- 上訴人
- 將盟車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浩鉦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72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