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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1號

上訴人
將盟車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浩鉦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72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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