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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

原告
志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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