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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原告
甲○○
被告
銜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分別應於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事件審理結果。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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