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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776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776號

原告
亮鈞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網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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