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安藥品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原 告 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安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81號1樓,此 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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