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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原告
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安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81號1樓,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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