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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原告
銘鋒昌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德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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