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343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合 計 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