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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民綜合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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