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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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