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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李智民

  • 當事人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志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00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志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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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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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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