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李智民
- 當事人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志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00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志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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