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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15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15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光合作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參加人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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