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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維護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田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查,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按其聲明逕向本庭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及繳費,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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