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856
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台北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行動通信分公司秘書室)
- 被告
- 烟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非法人團體須有一定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有代表人,並有獨立之財產,方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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