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洪遠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惠煊
被告
大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約定事項第6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系爭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於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31日向原告訂購「Smart ERP電腦軟體系統」,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50,150元,有雙方簽訂購單為據,被告已支付部份價金27,475元,尚餘價金122,675元未付。而原告於96年11月12日依約履行交付義務,被告於96年11月13日簽收證明點收無誤,此有出貨單為證,故被告依約應支付全部買賣價金。另被告於96年10月31日,向原告訂購「Smart ERP顧問上線輔導」及「Smart ERP系統整合」,價金為85,050元,雙方簽有訂購單為證,被告已支付50%之訂金42,525元,尚餘價金42,525元未為給付。原告於96年11月12日依約履行交付義務,被告於96年11月13日簽收證實點收無誤,此有出貨單為證,故被告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之規定給付價金之義務。而本件屢經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買賣價金,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如訴之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65,200元及自97年7月17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請依法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腦系統訂購合約書、出貨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