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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原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沅樺律師
被告
世界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提出本案爭點整理之書狀,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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