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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

原告
豪祥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因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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