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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3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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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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