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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46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瑟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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