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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原告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告
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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