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余學淵余學淵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被告
大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雅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0,000元,嗣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300,000元及自97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74,581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之說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一)⑴加倍返還定金30萬元部分:原告於民國96年8月間購買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街27號10樓D戶即全坤峰景D10樓預售屋(下稱系爭房屋)後,委由被告丙○○(當時自稱大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系爭房屋於97年4月完工交屋前,先行完成室內設計規劃,且表明室內裝潢費用預算總額不超過1,500,000元。惟被告丙○○直到97年3月初仍未提出任何設計規劃文件給原告,經原告一再催促後,至97年5月28日始提出第1份工程估價單,總價為2,675,063元,遠超過原告所告知之預算,經雙方協調後,於97年6月3日提出第2份估價單,總價為2,200,000元,亦明顯超過預算上限,且未記載建材之廠牌、型號、詳細尺寸、單價等基本記載事項。被告丙○○復要求原告電匯總價2,200,000元之4成款項即880,000元到其個人私人帳戶,而非公司帳戶,此舉顯不符業界實務作法。被告給付延遲行為致使原告預定在97年暑假完成裝潢工程之進度嚴重落後,已屬履行不能,此部分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被告自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為300,000元。(二)租金損害賠償30,000元部分:原告於96年8月間購買系爭房屋時,尚租屋在台北縣三重市○○街122巷30號1樓,每月租金10,000元。依據原被告間約定以及被告丙○○保證內容,被告應在97年7月底完成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因被告違約行為,原告直至97年11月中旬始搬入系爭房屋,因此請求原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係計算97年暑假結束前1個月份即8月份至10月份止,共計3個月份租金。(三)房屋貸款利息損害賠償74,581元部分:原告在系爭房屋於97年4月25日交屋後,即開始對永豐銀行新生分行繳納每月房屋貸款利息,是(二)及(三)部分,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31條及第216條損害賠償規定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300,000元及自97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74,581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97年3月間委託被告大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蒂公司),就系爭房屋設計規劃裝璜事宜。依雙方簽訂之委任設計規劃合約第5條規定:「本設計規劃合約甲方(即原告)於簽約同時支付乙方150,000元整,以為合約訂金」;另合約第6條相關附註則約定:「本規劃案總工程款待相關設計圖面規劃完成與施工材料確立後,若甲方擬將本案工程交與乙方施工時,則乙方再行本案相關工程施工估價事宜、並向甲方報告之。甲乙雙方並同意若由乙方進行全案施工時、甲乙雙方於本案工程總價款確立後,須將本合約內容甲方支付乙方之所有規劃金額併入總工程款計算之。同時待工程總價款確立後甲方雙方須依雙方協議之責任與義務再另行訂定正式工程合約」,換言之,設計圖面規劃完成後,若兩造同意由乙方(即被告)進行全案施工,則須將原告依系爭委託設計支付之規劃金額即150,000元併入總工程款計算;且待工程總價款確立後,兩造須依雙方協議之責任與義務再另行訂定正式工程合約。反之,如未同意由被告進行施工,原告自不得要求被告返還。詎被告簽約後,依約完成相關施工圖面,並提出工程估價單與原告協議,原告竟要求被告就每一項施作品名提出詳細之尺寸。被告雖一再向原告解釋,具體施工後難免發生材料尺寸與原先丈量出入之情形,故要求就每一項施作品名載明詳細尺寸,不惟強人所難。然原告始終堅持己見,嗣於97年6月26日更以存證信函表示終止與原告之合約。又被告依兩造簽訂之委任設計規劃合約,收取150,000元規劃費用,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利益;又兩造就正式工程合約既未訂定,亦無將規劃費用併入總工程計算之可言。原告訴請被告返還150,000元之設計規劃費用及其損害賠償,自無理由。且被告丙○○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亦未收取原告150,000元,原告遽訴請返還,顯屬無據。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被告抗辯稱:原告於97年3月間委託被告大蒂公司就系爭房屋設計規劃裝璜事宜。依雙方簽訂之委任設計規劃合約第5條規定:「本設計規劃合約甲方(即原告)於簽約同時支付乙方150,000元整,以為合約訂金」;另合約第6條相關附註則約定:「本規劃案總工程款待相關設計圖面規劃完成與施工材料確立後,若甲方擬將本案工程交與乙方施工時,則乙方再行本案相關工程施工估價事宜、並向甲方報告之。甲乙雙方並同意若由乙方進行全案施工時、甲乙雙方於本案工程總價款確立後,須將本合約內容甲方支付乙方之所有規劃金額併入總工程款計算之。同時待工程總價款確立後甲方雙方須依雙方協議之責任與義務再另行訂定正式工程合約」之事實,已據提出委任設計規劃合約1件在卷,堪信為真實,顯見兩造係約定設計圖面規劃完成後,若兩造同意由乙方之被告公司進行全案施工,則須將原告依系爭委託設計支付之規劃金額即150,000元併入總工程款計算;且待工程總價款確立後,兩造須依雙方協議之責任與義務再另行訂定正式工程合約。反之,如未同意由被告進行施工,原告自不得要求被告返還。是本件被告公司依兩造簽訂之委任設計規劃合約,收取150, 000元規劃費用,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利益;又兩造就正式工程合約既未訂定,亦無將規劃費用併入總工程計算之可言。原告訴請被告返還150,000元之設計規劃費用及其損害賠償等,自無理由。且查,被告丙○○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有原告與被告大蒂公司簽章之委任設計規劃合約在卷,顯見被告丙○○非契約之當事人,原告併訴請其返還定金及損害賠償,亦無依據。從而原告以加倍返還定金及請求損害賠償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事證已明確,原告請求傳訊證人李隆廣、吳麗華、王秀如、陳松儉證明原告確有租屋及被告等有保證交屋期限等事實,即無必要,爰不予傳訊上開證人,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法 官 余學淵

                 書記官 簡素惠

書記官 簡素惠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