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770號
- 原告
- 同發國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