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0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189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被上訴人
- 合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