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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劉亭柏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傲歐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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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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