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傲歐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